一、 |
為便利經國際機場入出國境之外籍商務人士及經常來臺之外籍人士快速通關,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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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外籍商務旅客:指外國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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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我國有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投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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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僑外投資事業或跨國企業派駐我國之主管或經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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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聘僱於我國事業之主管或經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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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我國經濟有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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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常來臺外來旅客:指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駐點服務人員,最近十二個月內入出我國達三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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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駐點服務人員: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一第貳項專業交流之第七款駐點服務人員。 |
三、 |
外籍商務旅客經其在我國所屬商會之推薦,並經經濟部審查,由內政部將核准名單登載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網站 (www.immigration.gov.tw) 者,得經指定之查驗櫃檯快速通關入出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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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第一款第四目非屬各國商會推薦之外籍商務旅客,得直接向經濟部申請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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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商務旅客之配偶、直系親屬同行時,其配偶、直系親屬得隨同快速查驗通關入出國境。 |
四、 |
經由經濟部審查及推薦之外籍商務旅客資料,應由經濟部以網路連線,將名冊傳送移民署;並由移民署傳送機場供查驗作業使用,及於移民署網站 (www.immigration.gov.tw) 上提供申請人下載核准資料,併同護照供查驗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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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名冊應包含英文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統一證號、護照號碼及效期。 |
五、 |
經常來臺外來旅客,以網路向移民署申請經核准者,得經指定之查驗櫃檯快速通關入出國境。 |
六、 |
外籍商務旅客獲准快速查驗通關之效期,自經濟部傳送移民署建檔之日起為一年。但已取得我國居留身分者,其效期得與居留證件效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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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來臺外來旅客獲准快速查驗通關之效期,自移民署核准之日起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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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旅客快速查驗通關之效期到期後,應分別向經濟部重新申請審查或以網路向移民署重新申請,不得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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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二項旅客有違反我國法令或其他事由致不得適用快速查驗通關者,相關主管機關得取消其適用快速查驗通關,並通知移民署,或由移民署逕行取消之。 |
七、 |
移民署應指定專用櫃檯,辦理本要點之快速查驗通關。 |